2009年3月,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而拉开了我国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序幕。作为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又对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提出什么样的新要求,本文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从国内理论研究和经营实践来看,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经常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常见的是通过比较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在人身保险中的业务占比或者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从比较差距得出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后、市场潜力巨大的结论。不可否认,欧美国家健康保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市场已高度成熟,代表了先进水平,其中有许多发展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然而,将欧美国家健康保险市场作为我国健康保险发展坐标的认识事实上脱离了各国医疗保障制度背景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经济发展水平相近情况下主要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政治思想、社会价值、文化理念等因素,而这些因素难有优劣之分,且通常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福利主导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以英国为典型)就比市场主导型(以美国为典型)优异,反之亦然。同样道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市场作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评估的基准。
医疗保障制度选择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制度背景下个人医疗负担责任不同,因而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需求也不同。例如在福利主导型的英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12.7%,国民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政府买单,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Prepaid and risk-poolingplans,主要是商业健康险)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仅为l%左右;而在市场主导型的美国,2006年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54,2%,政府主要承担老年人(Medicare)、低收入人群(Medicaid)的医疗费用,对于其他人群,几乎所有的医疗费用支出都由私人承担,因而商业健康险的市场潜力非常大,2006年美国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将近36%。二是制度变迁导致个人医疗负担责任的变化,进而造成商业健康险市场需求的变化。以英国为例,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由2000年的19.1%下降到2006年的12.7%,个人医疗负担进一步减轻,由此导致个人预付公摊风险计划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也由2000年的约3.2%下降到2006年的约1.1%。
如表1所示,总体而言收入水平越高国家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越低,这主要是因为越高收入国家的财政实力往往也越雄厚,且国家财政的“公共”职能也越明确,政府有更强的能力和意愿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这一社会“公共产品”,从而个人担负的医疗责任也较轻。然而,对个人责任的强调也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就越发达,事实上个人责任在医疗费用融资中可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个人“自掏腰包”付费、国家强制储蓄、购买商业健康险等。以新加坡为例,医疗保障以全民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为主,政府强制性地把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用于未来的卫生支出。2006年新加坡私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高达66.9%,卫生费用主要由个人负担,而个人预付计划占私人卫生支出的比例仅为2.9%,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份额很小。
市场潜力反映了市场容量的大小,根本上取决于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而消费者购买商业健康险的主要目的是要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由私人承担的医疗支出,因而决定商业健康险市场潜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当前,有许多因素驱动着全球医疗费用的增加,主要包括:健康优先的理念、医疗技术的进步、不良的生活方式、过度医疗化(即把行为问题当作医学问题来定义和对待)和人口老龄化等。分析我国卫生总费用历史数据,人均卫生支出由2000年的361.9元增长到2008年的915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增长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增加。二是个人负担责任的变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中国私人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比例由2001年的64.4%下降到2007年的54.7%,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个人负担责任不断减轻,从而将导致全社会对商业健康保险潜在需求的相对减少。以上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决定了未来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大小,由于医疗费用增长趋势和个人负担责任均处于动态变化过程,因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也是不断变化的。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很难确定一个全球范围适用的理想的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占比。另外,中国实行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既不同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德国为代表),也不同于储蓄医疗保险制度(以新加坡为代表),而是独有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该制度实际上是以上两种制度的结合体。因而,关于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支出的占比(2006年德国为13.2%,而新加坡为62.7%)我们也很难从其他国家或地区找到合适的参照对象。若以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水平(2006全球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占比为21%)和2007年我国卫生数据推算,我国个人实际卫生支出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38.4%,则商业健康保险在私人卫生支出的占比应为61.6%。按照2007年我国6175.92亿元的私人卫生支出计算,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约为3800亿元,而到2008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仅为585.46亿元,仅占潜在市场的15.4%。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费用融资中的比重仍然很低,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即使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
1改革导致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的变化,其中影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政府卫生投入的大小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其结果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政府卫生投入比重下降,而个人比重上升,“看病难、看病贵”成为全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业健康保险日益受到广大老百姓的青睐,业务实现了飞速发展。如图2所示,1998~2003年,除2001年外,各年保费增长率均超过30%,其中1998、2002、2003年增长率甚至接近或超过100%。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开始加大卫生投入力度,相应的个人卫生支出比重由2001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5.2%,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受此影响,相对前段时间的高速增长,2004~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增长率又急剧放缓,四年间年均增长率仅为12%左右。
数据来源:卫生总费用构成数据来源与卫生部卫生统计;健康险保费数据来源于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几次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均对医疗保障问题十分重视,1997年的医改文件提出“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开始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广大农民也开始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一直非常狭窄。在城镇,除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医疗保障仅覆盖城镇职工,2006年参保人数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不到30%。在农村,2006年新农合参保人数占农村人口的比重约55.6%。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新农合的全面推广,我国社会医疗保障覆盖面大大提高。如图3所示,我国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在总人口中比重已由2003年的77.9%迅速下降至2008年的12.8%,下降幅度高达65个百分点。社会医疗保障的日益健全使得全社会个人医疗负担大大减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
2改革影响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发展环境。南开大学朱铭来教授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障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商业保险的地位不明确、经营环境制约严重。其核心问题在于,从制度层面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仅仅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限的、简单的补充,没有成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笔者深表同意。事实上,在前几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无论是1997年出台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还是2000年出台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01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全未涉及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一直未能在政策层面予以明确,在法律层面更是一片空白。
此次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然而,就商业健康保险行业自身而言,此次改革的影响亦有两面性。
1不利影响。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将“政府主导”作为此次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突出强调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国务院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为了实现改革目标,政府将在未来3年追加8500亿元的卫生投入,其中中央政府的投入比例将有所提高。医疗保障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到2020年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确立了“全民医保”的发展目标。另外,近期的五项重点改革更是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放在第一的位置。综上所述,可以预见随着政府卫生投入的加大和基本医疗保障的逐步健全,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责任将进一步下降。
2有利影响。首先,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首次突破性地在政策层面对商业健康保险地位进行了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其次,改革方案将“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予以单独强调,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最后,政策对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形式作了具体明确,即“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未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潜力取决于以上两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比较而言,个人负担责任的下降趋势较为明确,而商业健康险发展环境优化对市场究竟能起到多大的推动作用则还有待观察。然而,可以确定无疑的是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长以及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将得到释放,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
军队疗养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后勤保障是以社会化保障为主,但核心的保障还是由军队自身来提供的,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军队,为军服务的思想不能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军队疗养院需要更多尝试科学经营、自负盈亏,主动适应市场需求,所以,在完成军队保障任务的前提下,适当的进行盈利创收是必要的。
在新形势下,军队疗养院的工作重点应转移到为提高军队战斗力服务,“三个有利于”将成为判定疗养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即:是否有利于提高军队的健康水平,是否有利于调整指战员的身心状态,是否有利于提高军队的军政素质。军队疗养院是战争状态下的康复基地。在和平时期,军队疗养院应注重战争状态下多发病的康复研究,为军队多发病、常见病准备康复设施和康复人才,充分做好战伤康复研究,使疗养院真正成为战争时伤病员的康复基地。
同时,在稳定干部保健客源的前提下,也要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拓展康复疗养的新客源。如可以积极与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联系,为社区的体检工作提供有偿服务。由于疗养院定位是干部保健,国家在体检检测设备投入了大量财力,拥有设施完备的体检设备,再加上疗养院风景和环境条件好,不存在医院那种环境嘈杂,交叉污染的弊端,更是体检的最佳场所。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与军队疗养院的功能相似,军队疗养院在开展疗养、康复的同时完全可以担负所在社区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家庭医生、家庭护理等任务。这既可以发挥军队疗养院现有人才设备的效用,避免闲置,增加两个效益;又解决了社区困难,使所在社区不必重复投资,也使大医院减少家庭病床的投入,集中精力医治疑难重症。军队疗养院的对外有偿服务要按照经济运行规律经营运作,要从市场的角度考虑问题,强化经营意识,把军队疗养院的管理从生存模式转向发展模式。事实上不少疗养院已成功拓展了新的客源群,如巢湖市的安徽省半汤干部疗养院,已形成了大学教师体检疗养度假的客源,南京市的江苏省钟山干部疗养院则争取到上海宝钢集团职工的体检疗养客源[1]。
军队疗养院在2004年进行了合并,陆海空三军实行一体化管理,独自保障,但合并后,军队疗养院的人才匮乏问题仍然是困扰其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单纯依靠军队疗养院自身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力不从心,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当前,除了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依靠制度来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外,应采取人才交流的方法来盘活人才资源,实现人才资源调配共享。例如,可以将三军部队各个总队、机动部队医院的医疗专家和主治医师分期分批轮流到各家疗养院来,并赋予一定的调研任务,在工作满一定时间后再返回到原单位工作,如此循环往复,人才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这样不仅能够保持疗养院的医疗保健人才流动,而且对其他单位的人才建设也能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人才之间交流学习经验、探讨业务知识、提高医疗水平半岛真人。
目前部队疗养计划均是由上级保健机构制定指令性任务,从运行机制上已不能适应部队干部的疗养需求。因此,在疗养证的发放、疗养任务的安排上需顺应军队干部的健康需求而制定,可先由各总队、半岛真人机动部队或同级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卫生部保健部门申请,再由保健部门审核后以实名制的形式下达给各疗养院,改变由单一计划疗养模式向需求性疗养模式转变,使疗养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灵活性。这样可避免三级部门对疗养干部管理脱节的状况和疗养证发放后难以监督的现象,使各级保健部门和疗养院的工作由被动变主动[2]。
同时,在疗养服务过程中,服务内容应由被动疗养服务向主动疗养保健服务转变。疗养院应改变过去重医疗轻预防,重治疗轻康复,重生理轻心理的不良状态,把疗养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健工作中来。在疗养期间,疗养院应科学安排各种活动。如对体能及心理状态开展测评;进行健康评价、健康教育、军事国防教育;组织景观、海浴、矿泉浴、砂浴、日光浴、森林浴、理疗、体疗等各项疗养活动;开展文娱活动、工休联欢会及各项比赛等,使疗养生活丰富多彩。还可以完善和发展在职干部集体疗养制度。集体疗养应以军为单位统一组织,疗养期限以15天一期为宜。实行一家一证制度,利用亲情、友情,缓解军人心理压力,达到休假、疗养、保健、学习、交流等目的。
行业主要指医院、敬老院、旅行社这三个行业,它们与部队疗养院存在密切的关系,应创造条件建立起经营链。疗养院与医院同属卫生系统属兄弟关系。从治疗全过程来分析,存在预前、预后的联系,预前一些公务员其他人士在疗养院体检时查出疾病,进入医院医治,出院后预后可能到疗养院康复疗养也可能回家休养,当然前者更有利于患者康复并避免复发。如果疗养院与医院建立一条龙服务的业务联系,并争取疗养院的体检报告能在当地的大中医院互用,那么疗养院就可获得数量可贵的延伸客源。
目前我国敬老院供不应求,我国的疗养院又吃不饱。而在国外敬老院的概念和疗养院是一致的。估计老人入住疗养院每月收费要大于敬老院的几倍,但各项条件却远胜于敬老院,更有利于老年人的益寿延年。疗养院若能挖掘潜力,降低门槛,应该产生数量巨大的客源。许多入住敬老院人的子女经济都很富裕,由于忙于事业无暇顾及老人,如果这种类型老年人的子女了解疗养院的优势,将自己的长辈送到疗养院,随后跟进的是大批属于中产阶级的入住老年人子女到疗养院疗养度假。所以,敬老院的延伸客户源,可能成为疗养院非常庞大的客源群体,不可小觑。
我国疗养院均建在著名风景区,是旅行社导游游客的重要地区,每年春暖花开,秋风送爽,风景区游客如织,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出于利益驱使,是不可能将游客引导到疗养院里来的。怎么办?疗养院可以主动跟着旅行社走,在旅社导游游览的重点景点区,制作疗养院的醒目广告,散发广告,从而让旅行社作先行军,疗养院接回头客。这样,就能在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延伸到大量客源[3]。
近些年,军队疗养院开展对外服务后,由于特色项目较少,缺乏品牌服务,不能适应社会医疗消费需求而始终没能融入医疗市场竞争的主流。虽然,军队疗养院管理不同于地方医院的企业化经营,但医疗市场激烈竞争的现实和品牌服务的巨大市场效应,已深刻影响着军队疗养院的对外服务工作[4]。面对医疗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军队疗养院完全可以用自己疗养环境条件、康复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强项去开辟医疗市场竞争的新天地。在医疗方面,与医院竞争,疗养院没有优势,但入院前的预防和出院后的康复是军队疗养院所长,当前三军的资源整合正促使部队疗养院向一种集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等功能于一体的疗养院新模式迈进,如通过对人员、设备等进行整合,新建功能完善的体检中心;加强疗养康复中心,做大疾病康复、伤残康复等等。围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四项主业进行调整,打造军队疗养品牌,是军队疗养院融入市场经济的重要出路。
同时,军队疗养院应结合自身的特点,以特色服务赢取市场。一是提供结合医疗的个性化服务。军队疗养院涉及疗养、旅游、康复医疗等多元化经营特点,客房面对的不是单一的客源结构,有长住、短住客,有团队与散客,有旅游的和治疗的客人等。针对这些特点,疗养院应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对不同的客人给予不同的服务,充分体现服务的个性化。二是加强老年病、呼吸内科、理体疗科、航空医学、心理医学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专科特色人才,努力在口腔、胃病、理疗、镇痛等方面形成特色专科治疗,强化宣传疗养院的预防、保健、康复功能,吸引更多当地社区的服务客源。
总之,市场经济下的军队疗养院要不断适应国家和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不仅要圆满完成军队医疗保障任务和卫勤保障任务;同时,还要通过构建军队疗养院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军队疗养院在竞争中谋发展,在机遇中创新路,在挑战中搞建设,实现社会效益与军事经济效益的“双赢”。
[3]吴远鑫.试探我国疗养院经营和发展疗养康复的新思路[G].中国康复医学会脑血管病专业委员会学术会议.
即将颁布实施的“新医改”,对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健康保险属中性消息:只有原则性鼓励,缺乏实质性利好。在保险业回归保障和“新医改”热议的背景下,年轻的健康保险正在思考着自己的未来。
“新医改”方案何时出台尚存疑,这个具有普惠性质的重大政策,对各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不言而喻。就保险业而论,“新医改”的颁布和实施,对这个行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健康保险则属中性消息,利与不利参半。在保险业回归保障和“新医改”热议的背景下,年轻的健康保险正在思考着自己的未来。
万众瞩目的“新医改”方案并未如媒体所传的那样如期出台。3月19日,卫生部新闻办表示,某媒体的“新医改方案将于18日正式公布”的消息严重失实,新医改方案什么时候公布,需要等发改委的消息,方案公布与否权力不在卫生部。
这已是舆论对新医改的第二轮关注热潮。早在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秀《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后,就引起社会各界热议,争议声不断。时隔5个月后,经过微调的新医改方案再次引起舆论关注,则源于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今年两会上的一个表态:“新医改”具体方案将在两会后公布,
医改本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医疗服务供需的复杂性和中国国情的复杂织在一起,使得中国的医疗改革问题更加复杂,相关利益方都在反复权衡自己在“新医改”中的损益。具体到保险业,业内的解读悲欢各异,更为普遍的评级为中性。“新医改”明确了保险业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但缺乏细节描述,“新医改”对健康保险今后的发展只是原则性的鼓励,没有重大利好。
去年10月,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11月份组织保险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医改方案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研讨会”,在那次研讨会上,业内人士看法悲观:《意见稿》把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做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弱化了商业保险的地位,而对保险业非常关注的“医疗机构及其行为的监管”等问题,新医改方案“过于笼统、散乱”。新医改方案专门提出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的监管”,这实际上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歧视,另外,《意见稿》强调的医疗服务由政府主导,加大政府的投入对于市场化运作的商业健康保险也属不利。
然而,基于不同的发展步伐,也有业内人士预期,尽管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改”中的定位早已确定,但商业健康险公司还是能够利用一些新模式找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其中,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平台、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结合型”健康险业务试点(结合型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发展空间,以此进一步提高公众的保障程度。
人保健康总裁李玉泉就认为,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多方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当前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结合型业务正是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其必要补充作用的重要突破口。
据李介绍,在此领域先行一步的人保健康,截至2008年底,其社会保险补充医疗险业务已经覆盖到12个省的84个地市,保费收入达9.56亿元,累计承保人数近2000万。在青岛、沈阳、天津、湛江、锦州等越来越多的城市,人保健康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将业务触角延伸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低保人群大病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等诸多保障领域。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建言,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医疗服务体系的市场化代表之一的保险行业应该积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保险行业在医疗服务市场的参与范围不应仅仅局限在提供商业健康险这一个方面,而且还应该积极参与到医疗服务管理体系中,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探索作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表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
另外,从商品交易的本质出发,保险业可以带给消费者的除了“损失补偿”,还有“服务”,可以通过扩大服务范围的方式扩大业务来源。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保险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特点,充当消费者的“代言人”,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医疗服务的咨询服务,充当买卖双方的中介。总之,即使在政府主导发展的医疗市场中,保险业仍然可以大有作为,而不仅仅局限在市场化保险产品的销售这一个方面上。
根据新医改方案,3年内各级政府预计要投入资金达8500亿元。业内人士估算,用于医保的财政总支出已经能够比较清晰得测算出来,这笔资金几乎占了一半,大约为3900亿,分摊到每年,是1300亿。这个增加的数字比2007年财政对医保投入的总资金还要多一点,也就是说,2009年,国家各级财政对医保的总投入要比2007年加大一倍还要多,医保投入的刚性特点能否持续引起业界的担心,保险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还是一个低水平的保障,保险业可以开发多种产品满足不同层次消费人群的需求。
进入2009年以来,发展艰难的健康保险开始被业内人士屡屡提起。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建国和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总裁吴焰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新医改中的作用》的建议、《关于统筹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呼吁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充分调动商业保险机制参与医保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机制同社会协同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市场化制度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体系,并尽快出台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实施细则,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与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为参保群众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快速理赔服务。并建议进一步明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健康保险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激发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健康消费观念。
出于保险业防范风险,回归保障的要求,今年2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引导寿险行业发展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业务,鼓励各保险公司加大力度发展包括健康险在内的保障型产品。要求健康险产品滤去投资色彩,回归本线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干。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
在保险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的背景下,健康保险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难得机遇。
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险和养老保险是老百姓最为青睐的险种。
目前,国内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主要有以下几家: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瑞福德健康和昆仑健康,人保健康是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是业务规模最突出的一家。
业内人士认为,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业内形成良性竞争,共同推动健康保险的发展。为此,去年12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健康保险项目小组成立暨健康保险业务交流会议,宣布由10多家单位组成行业健康保险项目小组,人保健康为组长单位,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为副组长单位,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认为,此次成立行业项目小组旨在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练好内功,从行业的战略定位、商业健康险的经营模式、主业定位、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及执业资格、商业健康险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结合以及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等方面深入进行探讨研究。
目前,中国健康保险的需求增长旺盛,市场潜力巨大,但保费收入的增长并不理想,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模式的缺陷所导致的。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买单式商业健康保险模式。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院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院的服务进行付费。简而言之,就是“被保险人看病,医院治病收钱,保险公司买单”。
医院的经济效益指的是医院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其在保健卫生活动当中的保健卫生成果同所耗费的劳动、资金的比值,实质上指的是有效产出与投入存在的比值关系。医院自身的经济效益不但包括医疗服务成果的经济成效,同时还涵盖了医院自身的盈利、亏损以及卫生资源累计率。处在当前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医院自身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其自身的生存与未来的发展。
医院的社会效益指的是医院充分利用各类型的医疗保健服务模式,通过自身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相应的保健卫生服务,尽最大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而医院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过程中,必定会产生一些社会方面的影响,而这些社会影响即社会效益。社会效益不仅属于医院自身的责任,同时又关系医院自身的形象与信誉。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属于医院经营管理工作当中两个至关重要的内容,两者之间既是对立的,同时也是统一的。倘若医院过于注重经济效益,完全不估计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经济水平与心理承受能力,医院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获得客观的经济利益,然而长此以往,医院必然会丧失大部分人员群众,最终致使医院自身经济效益的不断降低。而医院如果过于偏重社会效益,则会导致医院难以承载巨大的经济开支,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最后必然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力。因此,医院经济效益是实现社会效益的重要基础,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的关键条件与最终目标,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的重要联系,医院只有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才能够保障医院自身健康、有序的发展。
新医改政策的持续推进,各个医院自身的经济效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损失在所难免。医院自身的发展一般是依靠自身资金的不断积累,然而随着医院自身经济收入的不断削减,要想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医院就必须要建立健全自身的经济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提升医院医疗核算意识,切实加大医疗成本的控制力度。所以,在新医改背景下,医院应当积极降低医疗项目、医疗工作方面的开支,减少一些不必要支出,从而有效保障医院资金的积累。与此同时,医院还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与医疗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医疗器械与医疗设施的使用率,减少该方面的成本支出。此外,针对医院经济核算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全成本管理模式,将各个科室、全部类目当中的资金支出都计算到对应的成本中,通过全成本管理实现成本的高效控制,再保障医院自身社会效益的同时,切实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
正确的效益观属于指导卫生系统工作开展的重要理论,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另一方面;合理的经济利润是实现两个效益统一的基本原则。社会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经济是终极原因,倘若经济关系不顺,服务关系自然也不顺。满意的经济关系是形成满意服务关系的重要基础,即医院只有实现满意的经济关系,才能够产生满意的医疗关系。这就需要各个医院在内部树立正确的效益观,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的宗旨,使得广大医护人员能够有效协调医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为避免损害社会与病人的医疗效益,医院应当在内部树立正确的效益目标。医院自身经济效益的主动权在医院本身,而社会与病人医疗效益的主动权同样也在医院本身。这就需要医院真正将谋求社会与病人的医疗效益当作最高准则,不仅要为医院自身谋利益,同时也应当为社会与病人谋利益。医院必须要在内部反复强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当两者之间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医院应当要求广大员工将社会效益放在首要位置,而当医院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时,社会必然会回报医院医疗保健,其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基本法则。
新医改政策主要是站在人民群众的利益角度出发,然而其对广大医院来说,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由于医院传统的经济运营模式显然无法满足新医改背景下的相关要求,因此,医院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固自身的地位,就必须要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工作,以此来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各个医院应当充分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与传统优势的培育特色学科,通过与专科专病建设进行有机的整合,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同时还应当避免人才的流失,针对人才队伍建设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职业素养方面的培训教育力度,在医院内部树立优胜劣汰的思想,使得医院内部员工能够在良好的人才机制下实现自我综合素养的提升,通过扎实的操作、优质的服务获取病人的信赖,为医院树立良好的形象。除此之外,医院还应当积极引入先进的医疗设施,加大与各个医院的合作力度,通过互相交流、沟通,实现医院综合能力共同提升的目标,切实促进各个医院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各个医院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其能够获得发展,新医改带来的不仅是挑战,同时也是机遇,这就需要医院高度重视提升自己的医疗、服务质量,使得医院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统一。通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切实提升医院自身的形象,使得更多的病人更愿意选择医院。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意味着医院必须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这就导致医院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医院要想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就应当在不断增加自身市场份额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对应的资金投入,保障医院能够在市场调节下,充分利用增长的经济利润来填补资金投入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差额。除此之外,医院还应当高度重视改革创新,要想在新医改背景下不断提升自己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就应当加大科研、创新方面的投入力度,通过构建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广大员工进行科研课题方面的研究,通过不断拓展医疗事业方面的新市场与利润增长点,真正把能力创新与科技创新当作提升医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实现医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杜创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说:“在提倡社会资本办医的背景下,这种合作是非常好的尝试。”他自2012年就已关注这一消息,表示医院正式启动建设在意料之中。
目前,阳光融合医院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区域在内的第一期综合院区已完工,预计2015年投入运营。阳光保险集团董事长张维功向媒体介绍,医院项目总投入25亿元,阳光人寿将持有50%以上的股份。整体规划占地706亩,包括七大功能中心:综合院区、专科专病诊治的临床医学中心、医学研究院(研发中心)、医学学术交流中心(会议中心)、老年护理中心、康复中心和员工生活中心。筹建初始,医院即引进世界公认的医疗服务标准――JCI,预计床位数为2000张。
高端、人文是院区的设置理念。原台湾三军总院阎中原院长和国内一流的医疗专家队伍将加入医院的管理团队。
“在这项合作中,我们更应该将阳光保险看作‘社会资本’的代表,而非医疗服务的需方代表。毕竟目前商业保险的市场份额还极小。”杜创进一步解释说:“当然,在办医过程中,积累相关数据,寻求介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场的突破口,这些都存在可能性,也是合理的。”
2014年4月,在社科院的一次公立医院改革论坛上,商业保险公司代表介绍,2013年,所有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卫生支出额度,仅相当于医保加新农合费用支出的10%。在一家大型公立医院的收入中,来自商业健康险的仅占1%。
商业保险机构相比政府办医保机构,在保险管理的专业性、积极性方面是有优势的,目前极低的市场份额代表的也是商业保险的发展潜力。
“保险公司很难与医疗机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难以对医疗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监测和控制。这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主因。”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锁凌燕表示。
此次阳光保险携手大型公立医院创办医院,共承业务半岛真人,共担风险,相信可以为克服此前发展障碍提供蓄力时机。
在国际经验方面,据杜创介绍,美国,上世纪90年代商业保险直接或参与办医的情况比较普遍,典型模式如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但2000年后,随着医疗保险服务市场日益成熟,专业化程度提高,分工日益细化,作为需方代表的商业保险公司越来越少直接介入医疗服务供给领域。他认为,这是“市场自主发展的过程”。他期待政府给予市场自由发展的空间,但不宜“一致推”这类型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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