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保健新闻。
2017年,于某某以其母亲张某名义注册成立了略阳县某成人用品店经营成人用品。该店经营期间,陈某某向于某某推销性保健品,于某某明知该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成分,仍多次从陈某某处低价购进勃龙伟哥、黄金玛卡、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在其店内暗中高价销售,获利700元。2021年5月,涉案保健品被查获,后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申博太阳城,送检性保健品食品中被检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1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某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成分,商家经营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消费者更应擦亮眼睛,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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